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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部门颁发的技术工人证书可以认可?所持证书工种名称与资质标准工种名称不完全一致的,可以认可吗?(2015年9月14日更新)
答:以下部门颁发的技术工人证书均予认可。(1)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已颁布的技术工人人员颁证机构名录(见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汇总表)中的颁证机构颁发的技术工人人员证书,且颁证机构名称和所盖印章名称与目录一致的;或对于颁证机构名称有变化,但在其现网站上能查到证书信息的。(2)北京市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利工程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北京消防协会颁发的北京市建筑消防设施施工(中级)技术人员培训考试合格证书。(3)北京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北京市第四十职业技能鉴定所颁发的通信职业培训合格证书。(4)未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已颁布的技术工人人员颁证机构名录中,由外省市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在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能查到证书信息的,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书面的认可文件,并附发证机构书面证明的。(5)由省级以上安监部门颁发的高压电工、低压电工,且在其网站上能查到证书信息的。(6)由华北供用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培训中心)、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颁发的线路架设工、变电安装工、高压电工、低压电工、维修电工和安装电工。(8) 未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已颁布的技术工人人员颁证机构名录中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其所属企业技术工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能查到证书信息的。
对技术工人工种名称,按技术工人工种名称对照表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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